根据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卫食品〔2022〕6号)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规范特医食品的收费管理,参照药品管理模式〞要求。为规范全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医食品收费纳入医疗机构门诊管理。
 
  二、特医食品费用不能使用医保个人账户结算,由患者单独支付。
 
  三、纳入我省重特大疾病保障的苯丙酮尿症治疗性食品(特殊奶粉、无/低苯丙氨酸米面、PKU专用蛋白粉等)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
1-230F311444b47
1-230F3114511137

香港:香港屯门青杨街3号大兴工业大厦24楼

北京: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天创科技大厦720室 / 北京市大兴区荣华南路1号国锐广场B座2202

深圳: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奥兴三道2号虚拟大学园产业化综合楼B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