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0G31150331N
1-230G3115052160
  涉及特医食品相关内容如下:
 
  第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第五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
 
  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是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1-230G3115111646

香港:香港屯门青杨街3号大兴工业大厦24楼

北京: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天创科技大厦720室 / 北京市大兴区荣华南路1号国锐广场B座2202

深圳: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奥兴三道2号虚拟大学园产业化综合楼B203